内容提要: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要在习法治思想指引下,准确把握能动司法关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积极主动作为等五个方面的内涵要求。要将能动司法理念,在审判的各领域、各环节一以贯之、落实落细,从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习法治思想,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能动司法的具体路径。
内容提要:司法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法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中华司法文明为根脉、以高远法律价值为目标、以能动司法为功能定位、以司法体系建设为主体工程、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根本路径、以现代科技应用为强大动力、以提升涉外司法能力为紧迫任务的司法现代化。
内容提要:能动司法是中国本土司法文化资源的原生性概念,是中国特色的自主司法知识体系的有机构成要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是践行习法治思想,着力破解司法难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指向更加鲜明,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协同性、综合性和有效性的有机统一,彰显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和定力。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就是要坚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引,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积极主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新需求,推动形成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
内容提要: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阴阳合同;合同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内容提要: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执行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债权转让通知;表见让与;虚构债权;多重转让
内容提要:我国当前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需要大力转换传统个人破产观中的错误文化与观念,缓解、消除各方对个人破产法尤其是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使个人破产立法得以顺利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个人破产观作出客观、全面、正确的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承认其合理之处,也要指明其错误之处,并以债务免责的具体制度释明破除对个人破产法的误解与顾虑。我国将建立的个人债务免责制度,不是对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不加区分地一概免责,也不是对债务人所有的债务全部免责,更不是在破产程序结束或结束后满一定期间对债务自动免责。免责要有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许可,要设定一段监督债务人行为、持续清偿债务的良好行为考察期。同时对债权人的权益通过设置对债务免责的异议权、撤销权等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关键词:个人破产立法;债务免责制度;许可免责;不免责债务人;不免责债务;良好行为期
内容提要:个人破产法之“个人”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个人破产法可以弥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之现有缺陷,但不宜再区分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立法,而是应当采一般破产主义,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破廉耻到破耻辱观的进步,但破产本身也非光彩之事,破产的结果或多或少应该给予有关方面一个教训而不是褒奖。个人破产程序不限于破产清算,还包括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但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之间的差异在缩小,彼此在无意中有走向趋同的态势。破产免责已经成为现代个人破产法的标配,我们宜选择裁定许可免责而非自动免责的模式,同时,破产免责有着内在的“逃废债”规制和债务治理逻辑,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获得免责,也并非获得免责的债务人能够被免除所有负债。
内容提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措施。从实施运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应明确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准入规则,引导债务人选择合理的个人破产程序。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个人破产信息依法登记与公开、金融机构小额债权代位行使、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等制度,同时明确政府承担个人破产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咨询与援助服务、个人破产风险监测等职责,确保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
内容提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制度体系下,建立高效协同的府院联动机制是提升破产办理质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有力抓手,其核心是形成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的互动协作关系。深圳在破产改革中设立了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构建起符合破产办理特点和需求的“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制,实践中已形成大量创新成果,但同时也需要解决破产审判与事务管理界限不清、府院之间存在观念差异、破产事务管理职能实施制度供给不足等现实问题。在未来破产事务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中,需要进一步夯实破产事务管理权的法治基础,准确定位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破产办理中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破产事务行政管理专业化、系统化、多元化发展,为建立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内容提要:毒品犯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是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中的难题,在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如何合理认定此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本文重点分析这四种行为的既未遂形态认定。其中,对走私毒品罪,宜区分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和间接走私三种类型确定不同的既未遂标准;对贩卖毒品罪,一般以买入毒品作为既遂标准,并据此归纳出常见的既未遂情形;对运输毒品罪,原则上以起运为既遂标准,但对起运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对制造毒品罪,以制造出毒品半成品或粗制毒品为既遂标准。同时,毒品犯罪案件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实践中对其处理规则重视不够,本文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内容提要: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内容方面实质变化涉及百余条,与审判实践关系密切的有五十余处,主要包括:在公司的基本制度方面,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治理以及股权转让方面,明确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限制了认缴出资最长期限、增加了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等;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方面,新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等;在董事、监事、高管资格义务方面,细化董事责任,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增资、减资方面,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等;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是董事等。
内容提要:健全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所推行的破产法律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强化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实性。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商业成熟度评估项目(B-Ready)替代了原营商环境评价项目,新指标将从规范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三个维度评估企业办理破产的营商环境,且在评估目标、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为积极应对评估工作,有效提升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我国应当根据新指标变化情况,全面研判并补足潜在失分项,既要客观看待评估体系的变与不变,保持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要提前布局、统筹做好破产领域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
内容提要:我国尚未创设少年法院,相关问题值得系统深入地再研究。梳理总结起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三类九项:其一,是否创设?主要包括我国少年法院创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试点改革等三项问题。其二,如何创设?即我国少年法院创设技术操作性的系统方案问题,主要包括审级设置、案件管辖和内设庭室等三项问题。其三,如何发展?创设之初的少年法院必然不够完善,那么就必然需要系统考虑其未来发展完善的策略问题。其主要涉及相应的系统实践、系统立法和系统理论等三项问题。
内容提要:重要数据认定是国家数据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明确该制度是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重要举措。对此,我国相关配套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早期尝试列举重要数据具体范围,到目前已转向规定重要数据认定规则,但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体系。完善我国重要数据认定制度,要在厘清重要数据概念的基础上,构建基于风险的认定规则体系,主要包括明确重要数据认定的领导体制、细化重要数据认定的条件标准、厘清重要数据认定的疑难界分以及健全重要数据认定的程序机制。
作者:李贤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法理意旨、规范制度和体系协调上存在不足,没有充分实现功效衔接、发挥制度合力。为回应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实践发展需求,我国应当遵循系统观念对其进行完善:从内涵上阐明“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概念;从规范上填补现有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的功能缺失;从体系上对不同解纷方式间分流、衔接、结合的适用路径进行具体引导,从而系统优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举措,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自2024年第1期起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中国应用法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本刊的办刊宗旨为:沟通理论与实务,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本刊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聚焦与司法应用有关的、社会性的、实证性的和冲突性的研究成果,立足高端、关注热点、把握前沿、彰显权威、引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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