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成功召开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6-01-26
  2023年11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判解研究》编辑部与《数字法治》编辑部共同协办的第十七届“法官

  2023年11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判解研究》编辑部与《数字法治》编辑部共同协办的第十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在北京市友谊宾馆顺利召开。

  2023年11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判解研究》编辑部与《数字法治》编辑部共同协办的第十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在北京市友谊宾馆顺利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暨南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广东财经大学、青岛大学等高校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法官与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判解研究》主编王利明教授,人民法院出版社陈建德副总编辑先后致辞。王利明教授指出,自2004年以来,在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协力之下,“法官与学者对线年中,论坛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导向,致力于构筑法官与学者间沟通的桥梁,增进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通,为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陈建德副总编辑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致力于搭建审判工作与学术研究的交流平台,现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届论坛立足当下社会现实,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适用与数据要素权益的司法保护展开讨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既能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适用提供理论支持,也能为数字法治的发展贡献力量。

  论坛共分为上下午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与会嘉宾重点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涉及的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的制定技术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该单元共包括两个分单元。

  第一分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陈现杰巡视员主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般规定的两条,国家法官学院曹守晔教授认为,保持司法解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秩序、减少司法冲突。其第1条延续了有效解释的思路。首先,区分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有相对人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466条第1款规定,作出合同文义解释、合意解释和有效解释,这三项解释规则分别对应通常理解、共同理解和诚意理解;其次,无相对人的,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可不拘泥于合同词句作出合同关联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再次,一般规定第2条沿用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最后,曹守晔教授主张未来应当在合同领域扩大适用《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民事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制度,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式现代化合同法治。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3条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协议解除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值得肯定;在法定抵销的溯及力问题上,该解释选择了无溯及力说,有助于简化清偿、减轻举证负担,也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值得赞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能否抵销的问题,该解释采取了折中路线,维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评价一致性,值得赞许。针对合同僵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立武法官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4条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根据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价款,并扣除合理的履约成本来确定。对于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认为,在名实不符合同纠纷的审判中,法官应立足于合同解释的基本原理,对合同性质进行准确定性;在将合同认定为虚假表示时,应秉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以有效解释原则为准则;尊重当事人真意,避免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在对法律关系定性时,应尊重合同相关性和当事人合理性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立必要界限,避免突袭式审判。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践适用,浙江大学法学院石一峰副教授认为,可从代位权的类型、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出发,对其进行限制。在代位权的类型上,《民法典》第535条系一般规则,而《民法典》第536条、第537条第二句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与第14条第2款等均为特别规定,应予以重视。在构成要件上,对于“怠于行使代位权”的理解,不能简单认定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构成怠于行使;对于非金钱债权,在行使代位权之时,需要将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法的规则相衔接;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需要在类型上作出限制;对于代位权的客体,则需考虑是否包括债权的各类从权利。此外,鉴于代位权诉讼的理论基础发生了改变,应对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作出区分。

  在本分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认为,合同解释中,需要认真思考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之间的关系。同时,司法解释的语言既要准确、也要简明。此外,确有必要对自力救济作出规定,并对其内涵和边界做出更准确的界定。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认为,在对合同进行客观解释时,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真意。在适用有效解释原则之时,也应避免此原则的滥用。王洪亮教授同时结合石一峰副教授的报告内容,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发展做出了评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蒋家棣副处长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凝聚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智慧,具有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鲜明特点。对于一些此前存在认识分歧的问题,如抵销有无溯及力等,司法解释在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明晰的规则,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对于一些尚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解释暂不作规定,留待实践和理论进一步探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何志院长认为,在“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等类型的纠纷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非常困难,需要进一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仍需斟酌。在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上,司法解释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应予注意。自由讨论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渠涛研究员认为,司法解释的语言应兼顾专业性和简明性,尽量消除解释分歧。

  最后,主持人刘凯湘教授总结认为,司法解释的语言应当追求专业化,力求细致、具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现有民商事司法解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针对中国具体问题,对大陆法系传统合同法规则做出了创新,具有很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值得高度肯定。

  第二分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麻锦亮审判长担任主持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云岭教授认为,应当厘清合同解释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当且仅当合同成立之后,《民法典》第511条方可用于补充解释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其次,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等问题当中,司法解释应注重逻辑统一性的问题,努力与《民法典》的规定实现协调,避免重复。再次,对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5条,应注意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在制度目的和具体构成要件上的差异,避免混淆。最后,越权代表、预约合同的解释等相关规则中的用词,也需进一步斟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张晓光副庭长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路径问题做出了分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可依《民法典》第157条规定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该行为被撤销后的民事责任,解决了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问题,值得赞同。在撤销权的实现当中,若允许撤销权和代位权一并行使,在制度设计上会过于复杂;若通过撤销权与强制执行程序的结合来保障撤销权的实现,则更为简便可取。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针对产品质量涉及的合同责任及制度配置问题进行了发言,主张在立法论上,需要厘清产品质量特别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在解释论上,则需对通常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之间的适用顺序进行再思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牛晓煜法官对表见代表等问题提出了思考,认为对于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对外实施类似于担保的行为,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04条;对相对人善意之判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此外,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表,但相对人过错较小,法定代表人过错十分严重的场合,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适用代理的规则,适用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何建法官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1条,对表见代理中的“认人不认章”问题做出了阐释。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应否归属于被代理人,其关键在于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认人不认章”法理,需要对使用印章的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只有贯彻“认人不认章”法理,才能避免程序空转和判决错误。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认为,司法解释的用语应尽力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在表见代理中,是否需要审查印章的真伪,应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对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征求意见稿应明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教授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新稿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中的“误载无害真意”规则,形成了双方主观解释优先于客观解释、客观解释优先于单方主观解释的规则排序。这一规定殊值肯定。其次,第3条厘清了镜像规则和合同成立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最后,针对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的问题,龙教授梳理了《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指出撤销权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更加简便、也更有助于保障撤销权的实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邹治庭长认为,陶丽琴教授的研究弥补了产品质量合同责任方面的理论空白,实现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衔接,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解释论层面,邹庭长赞同陶教授的观点,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成为合同解释的兜底标准,并进一步认为,可以结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深化产品责任研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黄海涛主任认为,表见代理认定路径的分歧会引起司法逻辑的转变,应予注意。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征求意见稿可以进行更加体系化的规定。在表见代理的“认人不认章”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侧重于从实质上保护当事人的真意和交易安全,值得赞同。

  最后,麻锦亮审判长总结认为,“认人不认章”的说法有失偏颇,应予厘清。在认定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之时,印章的真伪对于相对人善意的判断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表、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在相对人善意的判断、行为人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上存在区别,应予区分。 第二单元:数据要素权益的司法保护第二单元主题为《数据要素权益的司法保护》。与会法官学者就人工智能产品、数据产权保护、数据交易基本规则等前沿问题展开了讨论。该单元亦包括两个分单元。

  第一分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贾玉慧副处长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功能及其规则调整进行了报告。救济人工智能产品所造成损害的基本工具为产品责任。但是,人工智能适用产品责任在救济损害、防控风险上也存在不足,需对现行法律体系做出完善。具体表现在,在主体上应增加人工智能技术设计者;在归责原则上,人工智能技术设计者应明确为无过错责任;在缺陷认定上,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主要体现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等;除此之外,在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规则方面,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也有其特别之处,需要进一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包硕法官助理做了题为《加强数据产权司法保护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报告,报告指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首先,依法审理数字经济领域纠纷案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作用,妥善审理刷单炒信、群控软件、爬虫数据等案件。其次,大力完善涉数字经济裁判规则,出台了《关于设立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则,为涉数字经济纠纷的审判、证据认定等构建完善的规则体系。再次,着力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化审判建设,开展了一系列与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紧密相关的调研和课题研究。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地方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审判模式,加强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最后,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不断探索,以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司法审判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唐建国副主任做了题为《立足北京数据先行区开展政策创新 推进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综合改革》的报告。在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相关国家部委的指导下,北京市在全国率先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建设综合改革,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正式启动运行。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为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综合改革提供政策创新的高地、开展实验的可信空间与数据利用的工厂,聚焦数据来源者、数据需求者、数据处理方、交易平台方与监管方等各方面的不同诉求,开展创新实验。北京互联网法院姜颖院长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权益保护的挑战及司法应对》为题进行了报告。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现存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数据利用关系的处理问题,不同市场主体在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时的行为边界问题与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选择三大问题。在诉讼当中,主要体现为数据权益的属性及归属、格式合同的效力、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告侵权行为的边界、保护路径的选择等五类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价值导向上坚持有利于数据高效利用;在法律适用上坚持体系化考量;在裁判方法上坚持对不同数据类型分类保护三大裁判理念。最后,姜院长指出,要持续关注数字领域的安全审判,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作用。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张敏教授就《数据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进行了报告。从三个方面入手,探讨数据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首先,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数据供需双方高效对接和资源汇集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职责和审核义务;其次,在数据交易平台审核义务的内容上,对于数据交易的质量应当通过尊重市场自主意志和市场秩序自主调节,平台不应过多介入;最后,对数据安全,平台应从静态、动态两方面入手进行审核:对于数据来源,平台应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交易主体,应进行形式、实质两方面的审核。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锡铭副院长做了题为《温州数字资源审判实践及数字资源法庭建设》的报告,分享了温州在数字资源审判实务方面的工作经验与创新。在数字资源审判实务中,温州中院主抓三项工作。第一,定基调,确定数据资源安全的受理范围,确立归口审理模式、合理划定受案范围、准确设定管辖权限;第二,探新路,明确专业审判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了相对闭环的全链路审判机制,协调法院内部司法资源与高校学术力量,努力保障审判工作的开展;第三,强保障,积极回应数安港司法需求。对企业开展工作指引,提升企业的合规意识。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三重问题,即案源问题、力量支撑问题与专业能力问题。

  (杨立新教授、包硕法官助理、唐建国副主任、姜颖院长、张敏教授、林锡明副院长发言)

  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首先发言,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以产品责任制度规制人工智能产品造成的风险与损害。其进一步认为,人工智能产品造成侵害的方式及最终导致的损害后果与传统产品相比存在很大不同,因而需要对设计者、生产者施加无过错责任。对于数据的利用问题,合理界定产权是合理利用数据的前提。数据产权既非物权,也非知识产权。应超越传统的物权和知识产权的范畴,对数据单独确权,至少应赋予数据的收集和占有以排他性的权利。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认为,面对人工智能、数据等新兴领域,法律应当保持体系的开放性,不断因应司法实践的变化。同时,也需进行更加精细的类型化考察,更需要对不同类型当中的法政策考量进行深入考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综合办危浪平主任提出,如何既依法保护民生权益,同时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民生司法保护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数据权益,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散保护与集中保护的模式选择问题,关键是完善司法裁判依据;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关系的定性、责任分担规则明确等问题;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存在在线预订中的违约、预付款模式下的退款责任、直播打赏行为效力认定等诸多实践难题;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存在诸如“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人格权制度禁令功能发挥、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认定标准等一系列难题;对于算法的司法规制,实践中存在司法审查合理性及其审查标准不明确、算法责任框架下的司法规制完善等问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李俊慧部长则结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工作实践,提出数据的定性以及数据保护的边界,原始数据、加工数据与数据服务和产品之间的关系,数据的赋价、赋权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贾玉慧副处长表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对数据权益、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正调研起草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司法解释,期待各位学者、法官提出宝贵建议。在自由讨论环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郭财顺法官针对比特币的性质进行提问。对此,渠涛研究员指出,应严格区分数据产品与数字产品,二者不能混淆。

  韩强教授对本分单元总结认为,对于大模型所产生的产品能否适用产品责任法,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数据确权的问题,由于数据排他独占的方式与一般物权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数据确权存在现实的困难。在数据三权分置的背景之下,数据权利的持有、数据的开放以及数据的交易都存在现实困境,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第二分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渠涛研究员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马燕副庭长联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教授以《企业数据司法保护的法理与制度》为题进行了报告。在企业数据的利用当中,网络爬虫违反机器人协议所带来的数据权属问题与网络爬虫合法性问题颇值关注。实践中,数据权属的划分存在困境;从全球视角看,数据确权正在逐渐淡化。在此背景下,数据权益保护应该更加审慎,应以促进消费者福祉为最终依归。在数据权益的保护当中,在财产权已经得到确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实验性、探索性的保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丁文严研究员以《司法裁判视角下的数据保护:路径、比较与选择》为题进行了发言。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存在民事、知识产权和刑事三种路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保护路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的适用颇值关注。实践中,法院对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判定标准不尽一致,对反法一般条款适用中关于“商业道德”的判断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分歧。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式,实践中存在侵权与行为正当性判断两种模式。当下,行为正当性判断模式得到了更广泛的适用,但在其适用标准上也存在争议,例如对于是否考虑实质性替代标准存在不同做法等。总之,对于数据的司法保护应坚持请求权思维和体系化理念。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存在风险预防与损害救济双重模式,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存在不同,且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存在竞合。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上,可考虑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资金提存公证制度,以实现损害赔偿金的妥当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治副主任以《司法案例视角下网络平台用户数据合理利用法律规则的构建》为题进行了报告。通过“新浪微博诉字节跳动不正当竞争案”、“深圳市腾讯诉杭州体育网络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Linkedln v, hiQ案”等案例,引出了三大问题:第一,网络平台对用户个人的数据拥有何种权利,是否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第二,网络平台用户数据利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正当获取平台用户数据;第三,如何平衡用户个人、网络平台及数据使用者的利益。杨副主任进而提出,要实现网络平台用户数据的合理商业化利用,需遵守用户同意原则,数据安全原则,价值共创原则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等。具体的规则构建层面,在规范维度上,要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现存规范;在理论维度上,要妥当权衡个人利益、平台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且构造出数据的合理利用制度;在司法维度上,要根据数据的不同类型对合理利用的适用条件进行考量,并注重实质性替代的判断标准、标准必要设施理论必要性等理论的适当应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莹教授以《论数据权益客体》为题进行了报告,提出“数据二十条”虽然已经对数据客体进行了类型化界分,但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类型化区分。数据可进一步分为数据媒介、数据载体、数据符号和数据信息。伴随着劳动程度的加深,数据权益客体可以分为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不同种类的数据客体体现出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其权利配置也应存在差别。对于数据产品的内涵,实质性加工应为数据产品的构成要件;在数据产品的外延上,数据处理服务并不属于数据产品。广州互联网法院邵山副院长以《数据要素权益的司法保护》为题进行了报告。邵副院长指出,数据要素权益在司法端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样态。在数据的类型上,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存在交叉,给数据的定性带来了难题;在涉数据纠纷的分类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各类纠纷交织,造成纠纷类型归纳上的困难。为了平衡保障各方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减少政府监管及司法纠错成本,有必要重视平台自治的重要意义。司法赋能和正向引导下的平台自治,将成为数据要素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抓手和有益补充。

  (丁晓东教授、丁文严研究员、蔡颖雯教授、杨治副主任、孙莹教授、邵山副院长发言)

  在评议环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指出,数据确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司法实践中,对数据上的权益,可以用合同、侵权制度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应妥当权衡监管与数据产业发展的关系,要保证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避免过度监管阻碍产业发展。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祥生教授认为,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并不可取,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路径或者商业秘密保护路径更为妥适。天津大学法学院刘召成教授指出,对于数据确权问题以及数据权利建构的问题,应尊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优先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自我决定权利。同时,赞成孙莹教授的观点,进行数据权益的构建,必须进行比较细致的数据分类,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出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海江副院长认为,在数据权益保护上,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商业秘密路径、著作权保护路径形成了良性互补。在审判实践中,对单一数据和数据整体要作出区分,平台对二者应当享有不同的权利。

  最后,主持人渠涛研究员总结认为,对于数据的内涵及其性质,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值得参考。在界定数据的内涵之时,应注重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借鉴。

  闭幕式论坛闭幕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丛书编辑部兰丽专主任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致闭幕辞。兰丽专主任指出,在本次论坛当中,学者与法官进行了深入的对话和探讨,为司法与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将助力法治中国、数字中国的建设。石佳友教授总结道,本次论坛坚持了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有助于理论与实务的相互促进,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同时感谢各位与会嘉宾对“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2024年5月18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16期民法典青年沙龙在扬州隆重举行。

  为了迎接、配合新《公司法》在7月1日施行,经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理工大学研究,定于6月29日(周六)在四川举办“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新公司法实施学术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讨论会顺利召开

  2024年1月13日,“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研讨会暨王利明教授《中国民商法研究文丛》发布会顺利召开。